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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民初2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吉林省吉农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市城郊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浩丰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吉农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城郊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浩丰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2158号原告:吉林省吉农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宝山。被告:吉林市城郊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浩丰分公司。负责人:韩宇。原告吉林省吉农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吉林市城郊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浩丰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林省吉农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吉林省吉农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凤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