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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3民初4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肖大刚与新世界发展(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大刚,新世界发展(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4595号原告:肖大刚,男,汉族,住址武汉市江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龙、曹思思,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世界发展(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I座8楼。法定代表人:黄兆民,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大刚与被告新世界发展(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肖大刚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大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大刚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元(免交)。审判员  王佩珊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廖广龙速录员  杨 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