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8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黄伟国、龙少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伟国,龙少烈,闭静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8执152号申请执行人黄伟国,男,汉族。1962年11月3日出生,住南宁市良庆区。被执行人龙少烈,男,汉族,1963年1月13日出生,住广西横县。被执行人闭静瑶,女,汉族,1963年7月23日出生,住广西横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桂0108民初19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龙少烈、闭静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龙少烈、闭静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龙少烈、闭静瑶有房地产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龙少烈、闭静瑶所有的位于横县横州镇横州大道187号国际商贸城A7栋D单元301室(房产证号:横房权证横州字第××号)及被执行人龙少烈所有的享有的位于横县横州镇长安路162号房产(房产证号:横房权证横州字第××号)。二、在查封期间内,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让、变卖、租赁、赠与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石贤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陆文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