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3民初1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谈某与白某、郭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某,白某1,郭某,甘肃西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景泰西京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3民初1129号申请人:谈某。被申请人:白某1,现住甘肃省兰州市。被申请人:郭某,现住甘肃省兰州市。被申请人:甘肃西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某1,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景泰西京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某2,该公司经理。申请人谈某与被申请人白某1、郭某、甘肃西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景泰西京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谈某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7万元或者对被申请人白某1在岷县康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股权予以冻结,或者对��××奥德赛牌小型轿车、×××号福特牌小型轿车、位于河南省××县(01-02-0202号)房产予以查封,或者对被申请人景泰西京商贸有限公司价值30万元黄金予以扣留。并以谈明谱名下位于××县东666号(景泰县房权证景房字第XX**号)二层楼房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谈某提供担保的的谈明谱名下位××县东666号(景泰县房权证景房字第XX**号)房产予以查封;二、对被申请人白某1、郭某、甘肃西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景泰西京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7万元或者对被申请人白某1在岷县康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股权予以���结,或者对×××奥德赛牌小型轿车、×××号福特牌小型轿车、位于河南省××县(01-02-0202号)房产予以查封,或者对被申请人景泰西京商贸有限公司价值30万元黄金予以扣留。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福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耀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