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53民初1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荣昌区昌州街道建安租赁站与内江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昌区昌州街道建安租赁站,内江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1744号原告:荣昌区昌州街道建安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板桥工业园区(重庆市荣昌区正丰彩印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6MA5UB9DX0P。经营者:谢一,男,1965年1月13日生,汉族,住重庆荣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才君,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江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东兴镇平桥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206552978N。法定代表人:李德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桂群,内江市东兴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昌区昌州街道建安租赁站与被告内江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荣昌区昌州街道建安租赁站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荣昌区昌州街道建安租赁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昌区昌州街道建安租赁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荣昌区昌州街道建安租赁站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俊亨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易江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