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城支行、江西省国恒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城支行,江西省国恒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江西国涛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众坤商贸有限公司,罗梓武,罗小燕,万新国,李文涛,刘传猛,谢莉萍,罗毅,周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724号申请执行人: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城支行,地址:南昌市洪城大市场B区3号楼1楼。负责人:徐国辉,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江西省国恒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桃花镇观洲村三道闸。法定代表人:罗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西国涛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灌婴路999号金润谨广场B栋三楼。法定代表人:李燕燕,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南昌市众坤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青云谱区新溪桥路洪都(B-16)地块1号商住楼店面111室。法定代表人:刘斯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罗梓武,男,汉族,1976年4月20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罗小燕,女,汉族,1979年5月8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万新国,男,汉族,1968年10月8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李文涛,女,汉族,1970年11月26日生,住南昌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刘传猛,男,汉族,1975年10月14日生,住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谢莉萍,女,汉族,1978年3月18日生,住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罗毅,男,汉族,1986年7月29日生,住南昌市。被执行人:周琴,女,汉族,1986年9月12日生,住南昌市。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4)西桃民初字第7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执行人江西省国恒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城支行承兑垫款2249222元及利息、违约金;二、被执行人江西国涛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众坤商贸有限公司、罗梓武、罗小燕、万新国、李文涛、刘传猛、谢莉萍、罗毅、周琴对江西省国恒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借款本息、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拍卖了被执行人房产一套,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4)西桃民初字第7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中秋审判员 邓宜伟审判员 吴胜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 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