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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1民初3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邓洪琍、乐振坤等与江西中体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洪琍,乐振坤,江西中体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庭长  审签拟稿人质检员已校对。年月日打印份(2016)赣0121民初3362号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1民初3362号原告:邓洪琍,女,196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原告:乐振坤,男,198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委托代理人:乐荣康,男,196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系原告邓洪琍丈夫。被告:江西中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莲塘镇府前东路35号1单元。组织机构代码:77853605-7。法定代表人:郑循德,该公司经理。本案在审理邓洪琍、乐振坤诉江西中体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洪琍、乐振坤于二0一七年六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洪琍、乐振坤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洪琍、乐振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邓洪琍、乐振坤负担。审判长:万明华人民陪审员:熊莲娣人民陪审员:刘恬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刘文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