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2民初1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道勇、刘菲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道勇,刘菲菲,张忠生,翁时字,张道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82民初1058号原告: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鼎市海口路122-142号一层店面及二、三层前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55505415X5。法定代表人:余孝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锋,福建瑞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永彬,福建瑞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道勇,男,1988年4月8日,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刘菲菲,女,199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张忠生,男,196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翁时字,男,196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张道惠,男,197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原告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道勇、刘菲菲、张忠生、翁时字、张道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偿还借款本息为由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84元,减半收取计842元,由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晓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蔡平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