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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1民初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满洲里利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呼伦贝尔国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洲里利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呼伦贝尔国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1民初729号原告:满洲里利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法定代表人:高义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颖,内蒙古缘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呼伦贝尔国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法定代表人:张海文,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满洲里利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呼伦贝尔国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洲里利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13元,全部退回。审判员  李福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马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