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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03民初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凯与被告樊智杰、马文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凯,樊智杰,马文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03民初781号原告刘凯,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被告樊智杰,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被告马文静,女,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原告刘凯与被告樊智杰、马文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O一七年五月四日立案。原告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凯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凯撤诉。案件受理费6820元,减半收取3410元,由原告刘凯负担。审判长  吴遵忠审判员  卢国强审判员  戚振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杜海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