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03民初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凯与被告樊智杰、马文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凯,樊智杰,马文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03民初781号原告刘凯,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被告樊智杰,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被告马文静,女,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原告刘凯与被告樊智杰、马文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O一七年五月四日立案。原告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凯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凯撤诉。案件受理费6820元,减半收取3410元,由原告刘凯负担。审判长 吴遵忠审判员 卢国强审判员 戚振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杜海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