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2民辖终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魏文君、天津怡斯宝特面包工业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文君,天津怡斯宝特面包工业有限公司,天津宇辰人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金田国康(天津)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辖终4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文君,男,1983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怡斯宝特面包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航宇路18号院内生产车间一层。法定代表人:MARKJOHNBENDIX,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晓勤,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丁,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天津宇辰人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航宇路18号。法定代表人:张泰宇,董事长。原审被告:金田国康(天津)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航宇路18号办公区一层。法定代表人:黑江涛,董事长。上诉人魏文君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怡斯宝特面包工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天津宇辰人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金田国康(天津)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民初807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魏文君上诉称,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移送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是普通的侵权纠纷诉讼,不属于不动产权属争议,不适用专属管辖原则,应按照普通民事诉讼原告就被告原则,由上诉人所在地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天津怡斯宝特面包工业有限公司以排除妨害为由起诉上诉人魏文君及原审被告天津宇辰人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金田国康(天津)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除上诉人魏文君外,本案其他当事人住所地均位于××自××试验区(空港经济区)××号,且本案涉诉房屋亦位于××自××试验区(空港经济区)××号,均属于一审法院管辖范围,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请求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姚增途审 判 员  赵志宏代理审判员  王孟璐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