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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2民初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唐某诉被告李某、何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李某,何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2民初1246号原告:唐某,女,1986年9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告:李某,男,1987年1月8日出生,住南江县南江镇。被告:何某,男,1986年10月2日出生,住南江县南江镇。原告唐某与被告李某、何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毛 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玉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