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民初1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与被告许常纯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许常纯,许梅贵,许来福,许金钹,许建助,许金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111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住所地晋江市主要负责人:陈金挺,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清育,男,该支行员工。被告:许常纯,男,197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许梅贵,女,198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许来福,男,1983年8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许金钹,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许建助,男,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许金锁,男,197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与被告许常纯、许梅贵、许来福、许金钹、许建助、许金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还清本息为由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67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336.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市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寿华杰审 判 员 许珊妹人民陪审员 曾焕铭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吕雅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