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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03执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江晖、倪继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晖,倪继平,郑月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03执454号申请执行人:江晖,女,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执行人:倪继平,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执行人:郑月香,女,198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申请执行人江晖与被执行人倪继平、郑月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的(2016)闽0703民初18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晖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50000元及利息,公告费7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倪继平、郑月香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除被执行人倪继平、郑月香有开办公司外,未发现俩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土地、房产、林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及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表示不能提供俩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俩被执行人开办的公司现没有经营,不要查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未执行的债权数额为借款50000元及利息,公告费7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培强审判员  王建华审判员  梁 诚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伊良果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