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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2民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董连山与刘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连山,刘玉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12民初245号原告:董连山,195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阿城区新华镇民利村*组。被告:刘玉萍,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原告董连山与被告刘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董连山向本院提出了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连山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连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董连山负担。审 判 长  于 涛人民陪审员  孔红伟人民陪审员  王 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吕亚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