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2民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董连山与刘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连山,刘玉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12民初245号原告:董连山,195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阿城区新华镇民利村*组。被告:刘玉萍,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原告董连山与被告刘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董连山向本院提出了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连山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连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董连山负担。审 判 长 于 涛人民陪审员 孔红伟人民陪审员 王 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吕亚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