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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5执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刘某 2申请执行刘宗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2,刘宗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5执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某2,女,2008年8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法定代理人:刘某1,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系申请执行人父亲。法定代理人:侯某,女,1981年6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刘宗方,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刘某2申请执行刘宗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古蔺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的(2016)川0525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某2(法定代理人刘兵)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4610.13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刘宗方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宗方名下有存款、有价证券、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某2(法定代理人刘兵)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宗方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某2(法定代理人刘兵)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525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开亮审判员  朱红艳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