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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03民初3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杨某某、陈某与陈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陈某,陈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3民初3783号原告:杨某某,男,1987年1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经济开发区。原告:陈某,女,1986年2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告:陈某某,男,1971年12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原告杨某某、陈某与被告陈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杨某某、陈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郭玉国二○二○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吴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