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恢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与曹烨、宋海斌、西安世融投资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曹烨,宋海斌,西安世融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恢450号申请执行人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被执行人曹烨,女,1968年6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宋海斌,男,1968年1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世融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与曹烨、宋海斌、西安世融投资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权利人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依据(2016)陕证执字第038号执行证书,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1520662.17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经执行,本案与(2017)陕0112执恢449号案件共执行回案款本金及利息4842380.77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南支行,执行费17606元宋海斌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作出的(2016)陕证执字第038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贺诚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田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