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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81执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81执68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市支行,住所地沅江市庆云山路234号法定代表人:殷丽君被执行人周宇,男,1981年5月20日出生,住所地沅江市琼湖路391号1栋被执行人李有婷,女,1984年11月5日出生,住所地沅江市三眼塘镇水秀湾村七组261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市支行申请周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沅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981民初363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沅江市支行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沅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981民初363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智余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伍 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