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执9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山东圣泰农村合作银行、济宁市九天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圣泰农村合作银行,济宁市九天商贸有限公司,山东鼎信煤业有限公司,朱耿泽,朱爱清,朱思刚,朱思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9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圣泰农村合作银行。被执行人:济宁市九天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耿泽,经理。被执行人:山东鼎信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思刚,经理。被执行人:朱耿泽。被执行人:朱爱清。被执行人:朱思刚。被执行人:朱思俊。山东圣泰农村合作银行与济宁市九天商贸有限公司、山东鼎信煤业有限公司、朱耿泽、朱爱清、朱思刚、朱思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作出的(2016)鲁0811民初47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圣泰农村合作银行于2017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各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均无大额银行存款信息(实际扣划被执行人朱思刚银行存款7200元);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质押物已经灭失。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阴衍文审判员 张凌云审判员 宋 连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曹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