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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执19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1957姜永平与唐建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永平,唐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19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姜永平被执行人:唐建新关于申请执行人姜永平与被执行人唐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作出的(2016)苏0591民初5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唐建新归还姜永平借款本金294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94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28日起按照年息24%计算至还款之日止,扣除已付利息27400元)。二、如果唐建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4520元,减半收取3260元,由唐建新负担,此款项已由姜永平预交,由唐建新支付姜永平。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姜永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票等财产持有情况。经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金额微小,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其他银行存款金额微小,申请人同意暂不扣划,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太仓市公安局有收入,本院已依法裁定提取被执行人在太仓市公安局的收入,每月保留生活费1500元,其余津补贴全部扣至法院。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城厢华桥花园21幢1208室的房产一处,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唐建新及其妻子方燕名下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本院的委托调查函、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江福禄审判员  牛 军审判员  黄延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郭志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