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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8执恢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王文清、付采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清,付采珍,陈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8执恢44号申请执行人王文清,男,1950年2月15日出生,土家族。申请执行人付采珍(系申请执行人王文清之妻),女,1951年6月26日出生,土家族。被执行人陈克华,男,1973年1月1日出生,土家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文清、付采珍与被执行人陈克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6)鄂0528民初55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陈克华应赔偿申请执行人王文清、付采珍的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5150.38元。执行中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暂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528民初5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洪垠审判员  李俐雄审判员  田旭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田骏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