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4民初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庞志敏与XX、张志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志敏,XX,张志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4民初684号原告:庞志敏,女,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平,常德市法学会法律工作者。被告:XX,男,1986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被告:张志刚,男,196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城北办事处光荣路居委会青年南路345��。代表人:宋维君,该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男,该分公司工作人员。原告庞志敏与被告XX、张志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庞志敏以与被告XX、张志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已自行协商处理好纠纷为由,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庞志敏与XX、张志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已自行协商处理纠纷,现自愿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庞志敏撤诉。案件受理费695元,减半收取计347.5元,由庞志敏负担。审判员 谌官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丁 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