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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执2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陈某某、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2078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7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受理申请人陈某某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川0703民初4056号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某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某某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乾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易明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