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执1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秦永奎申请执行麻飞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永奎,麻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134号之一申请人秦永奎,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十字路乡秦坡楼村委秦坡楼庄。被执行人麻飞,男,198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十字路乡三麻村委大麻庄。本院(2016)豫1723民初5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麻飞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麻飞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对其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信息按规定进行了查询,其中对其存款信息进行了三次查询。经查,麻飞名下有车号为豫QD33**五菱牌汽车一辆,对该车辆采取了查封措施,但未查找到该车辆下落。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人员的线索,其申请执行的120000元债权暂不能得到实现。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麻飞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秦永奎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人员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根据相关法律及解释规定,可对本案件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723执13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李 峰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XX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