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3民初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飞诉刘金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飞,刘金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3民初1089号原告:李飞,男,1968年7月12日,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老庙镇前马庄**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清,颍东区插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金虎,男,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枣庄镇大桥行政村刘庄。原告李飞诉被告刘金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李飞于2017年6月5日向本提出对被告刘金虎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飞申请撤回对被告刘金虎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飞撤回对被告刘金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飞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法官 助理 马惠琳书 记 员 范晓琳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