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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02执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仁聪、黄阿芬与金达兵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仁聪,黄阿芬,金达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02执906号申请执行人:王仁聪,男,195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黄阿芬,女,195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金达兵,男,197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仁聪、黄阿芬与被执行人金达兵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金达兵名下有晋L30S**号传祺牌汽车、晋LJ15**号比亚迪牌轿车两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金达兵名下晋L30S**号传祺牌汽车、晋LJ15**号比亚迪牌轿车两辆的产权,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高洁执行员 梁  晓  雷执行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赵  一  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