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02执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仁聪、黄阿芬与金达兵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仁聪,黄阿芬,金达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02执906号申请执行人:王仁聪,男,195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黄阿芬,女,195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金达兵,男,197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仁聪、黄阿芬与被执行人金达兵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金达兵名下有晋L30S**号传祺牌汽车、晋LJ15**号比亚迪牌轿车两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金达兵名下晋L30S**号传祺牌汽车、晋LJ15**号比亚迪牌轿车两辆的产权,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高洁执行员 梁 晓 雷执行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赵 一 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