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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1民初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谷鹏程与李志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鹏程,李志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1民初769号原告:谷鹏程,男,1990年7月7日生,汉族,住平山县。被告:李志山,男,1982年4月27日生,汉族,平山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谷鹏程与被告李志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谷鹏程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谷鹏程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谷鹏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谷鹏程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尹艳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