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1民初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谷鹏程与李志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鹏程,李志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1民初769号原告:谷鹏程,男,1990年7月7日生,汉族,住平山县。被告:李志山,男,1982年4月27日生,汉族,平山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谷鹏程与被告李志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谷鹏程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谷鹏程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谷鹏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谷鹏程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尹艳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