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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02执1853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与李衍芝、刘代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李衍芝,刘代斌,四川中正信远商贸有限公司,叶思杰,罗昌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02执1853号之六申请人: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雁城路一段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26627719478。法定代表人:丁惠华,董事长。被执行人:李衍芝,女,1975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被执行人:刘代斌,男,1975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被执行人:四川中正信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中县城南开发区东干道广场花园7幢1单元。法定代表人:叶思杰。被执行人:叶思杰,男,1987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被执行人:罗昌华,男,1966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申请人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李衍芝、刘代斌、四川中正信远商贸有限公司、叶思杰、罗昌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6)川2002民初27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2016年12月12日,权利人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衍芝、刘代斌、四川中正信远商贸有限公司、叶思杰、罗昌华偿还申请人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486万元及利息、罚息和律师代理费159300元的义务。同日,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及资阳市雁江区各金融机构、房管局查询,被执行人账户有少量余额、无房产、有车辆、有工商信息,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1400元,扣除执行费820元,已向申请人支付60580元,其它暂无执行条件。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仍欠申请执行人资阳雁江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486万元及利息、罚息和律师代理费1593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条件,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2002民初27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 飞审判员 谭雪梅审判员 杨测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