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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2民初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小中与山西省阳城县肿瘤医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中,山西省阳城县肿瘤医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22民初383号原告:王小中。被告:山西省阳城县肿瘤医院。法定代表人:侯家珍,任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晋军,该院副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福,阳城县凤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小中与被告山西省阳城县肿瘤医院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王小中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小中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中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小中负担。审 判 长  乔家龙人民陪审员  XXX人民陪审员  郭建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石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