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2民初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小中与山西省阳城县肿瘤医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中,山西省阳城县肿瘤医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22民初383号原告:王小中。被告:山西省阳城县肿瘤医院。法定代表人:侯家珍,任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晋军,该院副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福,阳城县凤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小中与被告山西省阳城县肿瘤医院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王小中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小中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中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小中负担。审 判 长 乔家龙人民陪审员 XXX人民陪审员 郭建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石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