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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民终2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柴媛与长春市诚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国军、孙春英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柴媛,长春市诚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国军,孙春英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28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柴媛,女,199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宏音,北京天驰君泰(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春市诚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云宝,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国军,男,195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春英,女,196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上诉人柴媛因与被上诉人长春市诚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国军、孙春英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6)吉0122民初43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6)吉0122民初431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柴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闫 冬代理审判员 谷 娟代理审判员 于喜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马锐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