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3民初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炯、邱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炯,邱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3民初1113号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赖弘,理事长被告李炯,男,生于1975年8月1日,汉族,住平昌县江口镇新平街西段***号。被告邱霞,女,生于1977年10月10日,汉族,住址同上。系李炯之妻。本院受理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炯、邱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根据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供的被告李炯、邱霞的地址无法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电话号码亦无法联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690元,全额退还给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林川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红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