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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1民初1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黄丽与李汉荣、杨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丽,李汉荣,杨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1311号原告:黄丽,女,汉族,1978年8月24日出生,住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祥龙,男,汉族,1976年10月20日出生,住涡阳县。被告:李汉荣,男,汉族,1973年3月2日出生,住涡阳县。被告:杨洁,女,汉族,1975年10月15日出生,住涡阳县。原告黄丽诉被告李汉荣、杨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院长批准缓交诉讼费,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给原告黄丽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黄丽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亚审 判 员  李悦超人民陪审员  魏 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郝韶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