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129民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1129民初237号原告:王某。被告:刘某。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开庭前进行了调解。原告诉称,1988年,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农历11月8日,按照民间风俗习惯举行婚礼仪式,共同生活在一起,××××年××月××日生一子,取名刘宇明,××××年××月××日生一女,取名刘宇丰,××××年××月××日又生一女,取名刘宇慧。我与被告起初感情尚好,随着时间推移,被告脾气不好,一贯懒惰,嗜酒成性,赌博成瘾,甚至对我进行殴打。致使我离家出走几次。故请求:判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能离了但需等到儿子结婚后才能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被告刘某与原告王某自愿离婚,原告王某给付被告刘某10000元现金立即给付,双方自行履行,今后双方的生活互不干扰。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摁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春瑞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彬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