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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1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单光辉、慈溪港慈装饰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光辉,慈溪港慈装饰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1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单光辉,男,197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被执行人:慈溪港慈装饰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观海卫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691356419H。法定代表人:周聪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单光辉与慈溪港慈装饰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慈溪港慈装饰市场经营服务有限公司尚有借款21199元及利息未受偿,被执行人应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732元、申请执行费217.99元。被执行人名下设有抵押房地产,本案非抵押债权,处置房地产将导致无益处分,而未抵押房地产已被另案查封,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  晓  东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陈明旭(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