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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6行初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湖南省坤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衡阳市国土资源局、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欧凯燕房屋行政网签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坤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衡阳市国土资源局,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欧凯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406行初4号原告湖南省坤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坡子街综合楼28号。法定代表人吴俊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升平,男,湖南湘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衡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衡阳市华新开发区芙蓉路1号。法定代表人廖义智,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鹏,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环城北路101号。法定代表人刘兴中,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鹏,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欧凯燕。委托代理人赵启兵,湖南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坤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和公司)诉被告衡阳市国土资源局、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欧凯燕房屋行政网签一案中,原告坤和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坤和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坤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省坤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莉萍人民陪审员  徐晓莲人民陪审员  周 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肖广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