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3民初1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大权诉被告赵腾飞、朱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大权,赵腾飞,朱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3民初1680号原告:张大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胥长春,黑龙江龙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腾飞。被告:朱丽丽。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张大权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大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3元,由原告张大权负担。审判员 李庵齐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宇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