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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3民初1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大权诉被告赵腾飞、朱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大权,赵腾飞,朱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3民初1680号原告:张大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胥长春,黑龙江龙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腾飞。被告:朱丽丽。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张大权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大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3元,由原告张大权负担。审判员  李庵齐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宇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