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5民初1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华与南通黄氏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南通黄氏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5民初1543号原告:王华,女,住济南市天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鹿林,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黄氏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城南街道万寿南路999号(如皋高新区8号楼3A08-139室)。法定代表人:陈梁,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欣欣,山东海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华与被告南通黄氏中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王华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原告王华负担。审判员 孙庭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孙安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