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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民初1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吴蕾与吴明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蕾,吴明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1537号原告:吴蕾,女,1978年7月30日出身,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法定代理人:陈某(系吴蕾母亲),194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告:吴明健(系吴蕾父亲),194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原告吴蕾诉被告吴明健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蕾于2017年5月6日坠楼死亡,被告吴明健、法定代理人陈某系原告父母亲,均为原告吴蕾继承人,表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蕾于2017年5月6日死亡,其父母作为继承人均表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原告吴蕾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80元,不予退还。审判员  邓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潘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