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5民初1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吴蕾与吴明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蕾,吴明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1537号原告:吴蕾,女,1978年7月30日出身,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法定代理人:陈某(系吴蕾母亲),194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告:吴明健(系吴蕾父亲),194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原告吴蕾诉被告吴明健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蕾于2017年5月6日坠楼死亡,被告吴明健、法定代理人陈某系原告父母亲,均为原告吴蕾继承人,表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蕾于2017年5月6日死亡,其父母作为继承人均表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原告吴蕾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80元,不予退还。审判员 邓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潘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