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刑终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段光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段光德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3刑终165号原公诉机关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段光德,男,汉族,1955年3月28日出生,云南省富源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富源县。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3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陆良县看守所。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审理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段光德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2017)云0322刑初1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段光德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过阅卷,询问上诉人段光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1、2015年12月27日,苏六林、李琼娥将在陆良县活水乡砂锅村梁某家盗窃的价值人民币18000元的一头黄牛,经被告人段光德介绍,销赃给唐某。2、2015年12月30日,苏某、李某1将在陆良县芳华镇龙潭村章某家盗窃的价值人民币18000元的两头黄牛,经被告人段光德介绍,销赃给唐某。3、2016年1月3日,苏六林将在陆良县活水乡龙街子村李某2家盗窃的价值人民币17000元的一头黄牛,经被告人段光德介绍,销赃给唐某。4、2016年1月11日,苏六林、李琼娥将在陆良县活水乡龙家水塘村张某2家盗窃的价值人民币13000元的一头黄牛,销赃给被告人段光德,后被告人段光德又销赃给刘某所。5、2016年4月17日,苏六林将在曲靖市麒麟区越州镇杨旗田村李某3家盗窃的价值人民币14000元的一头怀孕水牛,经被告人段光德介绍,销赃给张某1。赃物已追退失主6、2016年4月17日,苏某将在陆良县板桥镇段家村张某3家盗窃的价值人民币14000元的一头水牛,经被告人段光德介绍,销赃给张某1。赃物已追退失主。原判认为,被告人段光德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或介绍他人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段光德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二、本案未退赃物予以追缴,退赔失主。宣判后,被告人段光德上诉提出,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苏某的犯罪事实,为侦查机关全面查实苏某的盗窃犯罪事实提供了重要线索,应当认定为立功,案中涉案赃物价值不能依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认定,其系初犯、偶犯,有较好的悔罪表现,要求对其改判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期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段光德五次介绍他人买卖被盗的黄牛四头、水牛两头,直接买卖被盗黄牛一头,涉案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94000元。上述事实有失主梁某、章某、李某2、张某2、李某3、张某3的陈述,证人晏某、唐某、刘某所、张某1等人的证言,价格鉴定意见书,扣押(返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诉人段光德对原判认定的事实也没有意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段光德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或者介绍他人收购,涉案赃物共价值人民币94000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上诉人段光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备坦白情节,不应认定为立功,原判对此已作了评判,本案的价格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应作为证据采纳,上诉人段光德提出其具备立功情节及涉案赃物价值不能依据价格鉴定意见书认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鉴于上诉人段光德在买卖赃物过程中主要起介绍作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备坦白情节,在二审期间积极缴纳罚金二万元,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2017)云0322刑初10号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本案未退赃物予以追缴,退赔失主;二、撤销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2017)云0322刑初10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被告人段光德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段光德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沈庆高审判员 黄汐滨审判员 熊华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宋红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