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2执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杜小进与乔顺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1102执570号杜小进:你与乔顺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源汇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6)豫1102民初170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乔顺安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履行(2016)豫1102民初170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2)负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诉讼费用3300元,保全费1270元,申请执行费2220.00元。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