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2民初2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美信佳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大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美信佳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大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2500号原告美信佳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外环东路589号。法定代表人沈斌,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浙江大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织里镇吴兴大道88号一幢A单元405室。法定代表人朱新康。本院在审理原告美信佳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大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美信佳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大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美信佳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大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属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信佳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大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4800元,减半收取17400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22400元,由原告美信佳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元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赵 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