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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8民初2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清莲与苏州雨泽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清莲,苏州雨泽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2739号原告:张清莲,女,1963年6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扶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兵,江苏绿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雨泽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小柳枝巷3号。法定代表人:黄义。原告张清莲与被告苏州雨泽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张清莲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清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文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