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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民初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原告欧瑞兵诉被告杨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瑞兵,杨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民初296号原告:欧瑞兵,男。被告:杨洋,女。原告欧瑞兵诉被告杨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欧瑞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印刷款9000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20日,被告因其生意需广告宣传,在创新彩印印刷宣传资料,共计9000元。被告出具了欠条,但被告置商业信用于不顾,并未向原告付款。故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或其他组织。本院受理此案后,经审查,原告向本院提交的欠条载明:“今欠到创新彩印印刷单页费用玖仟元整(¥9000)杨洋2015.9.20”。原告并非直接利害关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欧瑞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欧瑞兵。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闫咏菊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赵 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