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少敏诉被告西安西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卢少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少敏,西安西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卢少丹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25号原告张少敏,男,汉族,1988年8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牛雁,陕西贺宝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西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思佳,职务不详。第三人卢少丹,男,汉族,1989年9月2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少敏诉被告西安西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卢少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6自愿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少敏撤��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280元,减半后114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蒲婷婷人民陪审员 张 昕人民陪审员 耿美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刘晓芳打印:相丽华校对:王甜2017年月日送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