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1执1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张桂有、段仕兰、杨永涛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五华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有,段仕兰,杨永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五华区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1执1115号申请人:张桂有申请人:段仕兰申请人:杨永涛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五华区分公司申请人张桂有、段仕兰、杨永涛与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五华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五华区分公司已经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已执行到位。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栋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马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