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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0民初1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罗某某、张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罗某某,张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0民初1085号原告刘某某,男,1940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家庄市某某区。被告罗某某,男,约35岁,汉族,河北某县人,现下落不明。被告张某某,男,约50岁,某某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罗某某、张某某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范炯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