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0民初1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罗某某、张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罗某某,张某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0民初1085号原告刘某某,男,1940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家庄市某某区。被告罗某某,男,约35岁,汉族,河北某县人,现下落不明。被告张某某,男,约50岁,某某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罗某某、张某某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范炯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