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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6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6909苏州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诚中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6909号原告:苏州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昆山市千灯镇汶浦路北侧。法定代表人:汪小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俊,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陈,该公司员工。被告:苏州诚中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太平工业园聚金路。法定代表人:周荷丽,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苏州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诚中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在本院书面通知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告新地址,逾期亦未交纳公告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苏州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安美润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富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沈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