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9民初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夏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9民初889号原告:夏某,女,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巨鹿县小吕寨镇刘家寨村,现住衡水市武强县。被告:刘某,男,197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巨鹿县人,现住本村。夏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夏某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夏某撤诉。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夏某夏某负担。审 判 员 张 丽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法官助理 谷跃峰书记员杨志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