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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9民初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夏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9民初889号原告:夏某,女,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巨鹿县小吕寨镇刘家寨村,现住衡水市武强县。被告:刘某,男,197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巨鹿县人,现住本村。夏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夏某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夏某撤诉。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夏某夏某负担。审 判 员 张   丽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法官助理 谷跃峰书记员杨志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