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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5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方兵、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兵,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盐分公司,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5执58号申请执行人方兵,男,197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猇亭区,委托代理人向利民,宜昌市猇亭区诚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隆昌县金鹅镇石油路1段2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282069034246。第三人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81999488。第三人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072323263。第三人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X15663587。第三人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83837669。第三人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904392668。第三人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MA3D3E5P-S。第三人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盐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69360958X。第三人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560917327。第三人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577835977。第三人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96358488。第三人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573910191。第三人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67421126。第三人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052224540。第三人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552726678。申请执行人方兵为与被执行人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10日依据本院(2016)鄂0505民初73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方兵支付租金42699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34元、执行费547元。但被执行人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支机构的财产。上述第三人均属于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支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分公司、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盐分公司、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理分公司、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二、冻结、扣划上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45000元或查封、扣押与此等额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斌审判员 鲍玉华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郑玉华 关注公众号“”